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5:07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领

 

第四条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使用人员基本资料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到银行办理。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原则上为学院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由财务统一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六条公务卡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学院财务处。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

 

第七条持卡人在办理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八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处同意。未经批准提取现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及还款

 

第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的前七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经费支出,规范公务消费行为。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按照学院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学院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

4.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公务消费。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处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支付:

(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填写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结算方式、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其中结算方式和支出类型均默认为“公务卡”。

(二)开具支付令,送交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

(三)发卡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提供的“还款明细表”,在收到还款资金后,应及时分解到公务卡账户,并将还款结果反馈预算单位。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办理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财务处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十六条 公务卡使用后,若无特殊情况,财务处原则上不预借现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