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5:07 阅读:


、为规范财务行为,严密财务手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财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学院所有财务活动和有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规定。

三、未经财务处核定,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四、各部门未经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五、部门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领、报销各种款项时,应当做到凭证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备,并有预算指标。否则,财务处有权拒付或不予受理。

六、借款办理

1、严格控制现金借支,除学生重大疾病、突发事件处理、学生外出比赛(无法刷公务卡的情况)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借支现金。出差、培训、会议等行为原则上通过借支转账和公务卡结算。

2.借款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一式三份。借款人员签名须是本人签名,不可代笔。借款单实行一人一单,不能在同一借款单上签注两人或两人以上姓名。借款单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经财务处审核后付款。

3、学院不对学生和非本院正式教职工借款,学生突发事件借款由学生所在系部指定正式职工代为办理,职工调离、退休须将其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再办理相关手续。

   4、借款事项一事一借,原则上要求在完成相关工作后一周内结清费用。不及时报账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2个月以上又无故不还者,财务处将从个人工资、奖金中扣还。

七、购买物品的发票及报销

1.购买物品前须经费分管院长同意,落实购置经费来源。设施设备、专用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需严格按照学院采购有关程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办法。

2.购买物品时应认真了解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能否取得合法发票。购货发票的内容必须具备:发票的名称;填制发票的日期;填制发票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发票单位名称,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发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持有效发票向财务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须有经手人签名;实物验收人的验收证明或签名;学院分管领导的签名。属于固定资产的,还须填写“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一式三联,在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八、非购买物品的收据及报销

1.须持有合法的税务发票或由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正式收据。发票、收据内容填写完整,符合要求;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收款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且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

2.报销时,须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和学院分管领导的签名。

九、发票遗失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证明原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或由票据开出单位的票据记账联复印,加盖单位公章,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名,经经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作为报销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证明人签章,经经办部门批准作为报销凭证。

十、现金和转账结算

1、在职职工人员经费支出、离退休人员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临时用工劳务费支出、学生奖助学金支出等各类发放费用必须通过银行卡上卡支付。除支付专家评审费外,原则上不得用现金支付各类人员发放费用。特殊情况应事前商财务处确认后方可支付。

2、支付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型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基建维修项目、大额印刷等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3、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费用原则上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方式,确因对方不具备条件无法使用转账方式或公务卡结算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财务处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4、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结合学院实际,目前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主要包括:市内交通费、城市间汽车票、火车票费用、办公电话费用、小额办公用品费用(指未安装刷卡设备的商店)、小额招待费用(指未安装刷卡设备的餐馆)、小额快递费。

十一、收据管理

1.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各部门统一使用财务处的收据,任何单位不得自制、外购任何形式的收据。

2.需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向财务处提交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的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收据。

3.按规定使用收据。开具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开具阴阳收据,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收据。作废的收据应当标注

“作废”标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各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应及时上缴学院。收据使用完毕或财政部门要求核销收据时,领用单位、部门应及时交回原收据。不按规定使用收据或不及时交回收据的,暂停使用新收据。

十二、联合办学管理

各类联合办学和院属教学单位办班都必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核定收费标准、正确使用票据。首先办学必须报经学院批准;签订协议后,填写《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部门收费报批表》,与办学协议等有关资料送监察审计处,经学院经费审查小组批准后方可开展联合办学工作,收款办法与财务处协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支。

十三、其他事项

1.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2.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十四、本规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五、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