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5:11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收费管理,规范学院的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省级教育、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相关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收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省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学院收费管理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的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院的收费管理,适应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各类收费行为。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五条 学院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学生代管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暂收及代收等往来款项收费、经营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和其他收费等八类。

第六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三项。

(一)学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学院办学为主体与国外高校合作的学历教育。

3、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费是指学院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或面试费用。

第七条 学生代管费是指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学院为方便学生和维护学生利益,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支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提供的由其自愿选择的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

第九条 培训收费是指学院或校属各单位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委托学院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强制性或指令性培训,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二)学院根据市场需求举办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等非强制性培训,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暂收及代收款项是指学院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或学院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暂收及代收款项主要包括:

(一)暂收款项:各类押金、定金、保证金(含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代收款项:党费、团费、住房公积金、工会会费、代扣税(个人所得税等)、手续费,水、电、气费等。

第十一条 经营性收费是指学院门面出租收取的租金等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是指学院资产设施等临时出租、出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而收取的费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的范围包括:

(一)教室临时对外出租有偿使用收费。

(二)实验设备有偿使用收费。

(三)楼堂馆所对外有偿使用收费。含:教师、会议室、学术报告厅、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等对外使用收费。

(四)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

第十三条 其他收费是指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学生代管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暂收及代收等往来款项收费、经营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以外的其他各种收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收费:

(一)社会捐赠收入。

(二)图书遗失(损坏)赔书款。

(三)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收费。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分为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收费标准。

(一)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学年制学费标准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三)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收费标准均严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

(五)学院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

第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学生住宿条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执行。

第十六条 考试费标准,凡国家或省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学院参照相关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代管费标准,按照学院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管费收取坚持“明确项目、确定标准、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学院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二)严禁学院职能部门强制、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第十九条 培训收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按照学院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暂收及代收等往来款项收费、经营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和其他收费,按照双方确认的价格收取。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管费、服务性收费等八类收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一)未经学院批准,校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费。

(二)暂不具备条件统一收取的个别收费项目,经批准,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收,代收单位所收款项必须及时缴入财务处核算和管理。

(三)接受委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无票据或白条收费。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学费、住宿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学费收费实行“学年初预交,学年末结算,毕业时清算”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住宿费标准预收。学费、住宿费按学年度收取,不跨学年度预收。

(三)学生休学的,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只结算书籍资料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四)对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的学生,学院不加收住宿费。

(五)因退(转)学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等终止学业的学生,学院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收取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课程的学分学费。

住宿费按月结算(每年按10个月)。办理退费时,入住时间在当月一半以内的,免收当月住宿费;超过当月一半的,全额收取当月住宿费。代管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三条 代管费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学生代管费按成本收取,不得盈利。代管费收费前应明确具体的收费项目。学院不强行统一收取代管费。各类代管费视情况,在学生休、退学,转学或毕业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书籍资料费。学生学习用书籍资料采取学院指定、学生自主购买和学院统一采购、统一发放两种方式。由学院统一采购的教材,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教材。书籍资料费实行按学年预收,学生休、退学,转学或毕业时根据书籍的价格据实结算。

(三)体检费。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对在校学生和入学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可收取体检费。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院代防疫部门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体检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卫生局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据实结算。

(四)军训服装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组织新生军训,期间须统一着装。可按成本收取军训服装费,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确定费用标准,据实结算。

(五)生活用品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强行统一配备。确需由学院统一购置并作为代管费管理的,学院积极准备,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据实结算。

(六)医疗保险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和《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将在校学生纳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由学院代收并出具收费凭证。收费标准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据实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管理遵循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学院补偿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暂收及代收等往来款项收费、经营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和其他收费,财务处凭相关部门的收费通知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登记管理或备案管理。

(一)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按照已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收费,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布收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三)培训收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培训费收费标准执行;如没有相关规定的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参照原以备案的项目执行。

(四)收取学生代管费、服务性收费,学院应有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严禁校属各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私自收费、违规收费、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学院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新生入学前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随新生入学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

(二)学院通过收费公示牌公示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院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三)收取培训费、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在收费公示牌中更新。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一)收费时必须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串用收费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的行为。

(二)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等,使用“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

(二)收取暂收及代收、内部结算等收入的款项,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服务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使用税务类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收费资金的管理。

(一)学院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收费资金。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院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截留和挪用代收的各项费用。

(三)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统筹用于学院办学支出。

(四)代管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

(五)服务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等项目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各项目承担。

第三十条 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一)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可酌情减免学费。学费减免办法,按国家、省级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资助学、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加强学院收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各项收费行为。

(二)校内各部门收费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校内各单位的违规收费、乱收费行为,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负责人的责任。

(三)学院成立收费管理监督检查小组,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组成,每年集中检查一次校内各种收费行为并将检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平时组织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管理的行为。

(一)挤占、截留和挪用收费收入的行为;

(二)委托代收款项不按规定时间上缴财务处入账的行为;

(三)收费不开收据或打白条的行为;

(四)收费不出具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的行为;

(五)开具收据不按规定复写造成同一收据各联金额不一致的,或开列内容不真实的行为;

(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七)私自收费、违规收费、乱收费的行为;

(八)将收费收入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收费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七款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行为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即:要先免去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职务,再根据党纪政纪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举报私自收费、违规收费、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的行为,经查实后,学院按照查实金额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