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 08:30 阅读:

 川建院〔202034号,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四川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党政部门、系部、院职工参加会议、培训、科研活动、组织学生比赛、组织学生实习等全部公务出差。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成都、青白江、德阳间正常的异地上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各部门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事业单位管理岗3-4级和专业岗2级工作人员参照厅局级标准,其余工作人员参照处级及以下人员标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二级教授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在保险有效期内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省外、省内限额标准执行。事业单位管理岗34级和专业岗2级工作人员参照厅局级标准,其余工作人员参照处级及以下人员标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为多人时,同性之间应根据厉行节约原则尽量选择同住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四川(甘孜、阿坝、凉山)、青海、新疆、西藏120元/人·天。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外不得再报销任何形式的工作餐费。

第十五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城市内交通费包含在公杂费中,不得另外报销。如因工作需要短期在同一城市内多处办公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公杂费。学校统一安排车辆不再报销公杂费

会议、培训、带学生比赛和实习期间的公杂费减半。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严格按照出差审批表申请的时间、地点报销差旅费。不在审批表申请时间、地点范围内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会议、培训申请时间为会议、培训开始的前一天和会议结束的后一天。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其他部门转嫁。寒暑假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审批表申请时间计算。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寄存费、邮寄费等其他费用不能报销。

机场大巴可凭据报销。

航班、火车出发和抵达时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凭据按实报销发生的交通费。公杂费不再另外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外出参加培训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按外出人员同性同住原则按标准减半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包干使用。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凭票据报销。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时需附部门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除寒暑假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报销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外部专家差旅费管理。外部专家指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其他单位专家、学院延退的专家和因工作聘用的学院专家。其他单位专家只报销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城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学院延退和聘用的专家发生的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技能比赛,教师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学生的住宿费按同性同住原则按标准减半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城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销,不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实习、考察等活动,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学生不执本办法。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川建院〔201659号)同时废止,学院相关文件中有关差旅费报销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上述办法中住宿费,请查阅最新住宿标准。

川财行〔2016〕4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附件下载)